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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联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消防工程、消防管道改造、灭火器维修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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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安装要求!
一、系统分类与构成

随着时代的进步,在经济、科技迅猛发展的同时,出现了许多大型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购物中心等公共建筑。这些场所具有功能复杂、人员密集、疏散困难、火灾负荷大等特点。当建筑物内部发生火灾时,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所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和疏散指示系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消防安全设施,是保障建筑物内人员安全、迅速、有序疏散的前提,并有利于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大限度地减少人员的伤亡和降低财产的损失。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控制方式可分为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集中控制型系统,按应急电源的实现方式可分为自带电源型系统和集中电源型系统,综合以上两种分类方式,可以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1)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构成如图1-1所示;

(2)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构成如图1-2所示;

(3)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构成如图1-3所示;

(4)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构成如图1-4所示。



图1-1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实物图



图1-2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实物图



图1-3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实物图



图1-4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实物图


二、系统安装与调试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要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进行布线,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安装与调试。


一、系统安装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安装前,应首先检查产品的外包装是否破损、外观及结构是否存在问题,并严格按照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对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和选型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配件及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


(一)一般要求

1.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不能使用插头连接;

2.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对人员正常通行不要产生影响,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周围要保证无遮挡物;

3.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的疏散方向与疏散方向相同;

4.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安装;

5.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6.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7.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8.作为辅助指示的蓄光型标志牌只能安装在与标志灯具指示方向相同的路线上,但不能代替标志灯具;

9.消防应急灯具宜安装在不燃烧墙体和不燃烧装修材料上。


(二)系统主要组件安装


1.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安装

(1)在顶部安装时,尽量不要吸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200mm;吊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结构件上;

(2)低位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

(3)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电源连接和控制线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标志灯具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与地面接触边缘不宜大于1mm;

(4)在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在安装时,箭头指示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应与疏散方向一致。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实物如图1-5所示。




图1-5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实物图


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安装

(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均匀布置,好安装在棚顶或距楼地面2m以上的侧面墙上;

(2)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照射在安装灯具的水平线以下;不得安装在地面或1~2m之间侧面墙上;

(3)吊装时,要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结构件上。


3.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装置的安装

(1)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装置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小宽度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中的规定;

(2)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装置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0m。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实物如图1-6所示。


图1-6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实物图


4.应急电源盒与配套的安装

(1)应急电源盒与灯具间的连接线应采用焊接或压接方式;

(2)吊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结构件上;

(3)安装在吊顶内时,手动试验装置应安装在能够操作的位置,吊顶处应能打开,并在吊顶下表面设有明显的标识。


5.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安装

(1)安装场所应无腐蚀性气体、蒸汽、易燃物及尘土;电池应安装于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放在密封环境、有可燃气管道、仓库等场所;

(2)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1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应能够满足更换电池的需求。


6.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安装

(1)在墙上安装时,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为1.3~1.5m,靠近门或侧墙安装时应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门的正常开关,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1~0.2m;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要有明显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接地应牢固,并应有明显标志;

(4)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线路要单独穿管。引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导线应绑扎成束;导线穿管后,应将管口封堵。


7.疏散指示标志牌的安装

(1)安装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时,其指示的疏散方向应与标志灯具指示方向相同,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

(2)固定应牢固,无破损;

(3)安装在地面上时,只能采用镶嵌式工艺,其安装后应平整、牢固。


8.电线电缆选择与线路敷设

(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支路和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线路在竖井内敷设、且与竖井内的燃烧性能为B1级以下电线电缆之间没有防火分隔时,应选择燃烧性能为A级的电线电缆;有防火分隔时,可选择燃烧性能为B1级的电线电缆;

(2)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线路和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线路选择燃烧性能为B1级电线电缆时,应穿金属管保护;也可敷设在燃烧性能为同级别的电缆桥架或线槽中;选择燃烧性能为A级电线电缆时,可明敷;

(3)地面安装或潮湿场所安装时,灯具的供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均应选择耐腐蚀的橡胶电缆,接线处应有防腐蚀和防潮处理;

(4)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金属隔板分隔;

(5)系统的配电支线应采用铜芯导线,控制线路应采用多股铜芯导线。


二、系统调试


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调试前对系统中的消防应急灯具、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盒、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等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一)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调试

1.采用目测的方法检查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安装位置和标志信息上的箭头指示方向是否与实际疏散方向相符。

2.在黑暗条件下,使照明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用照度计测量地面的低水平照度,该照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操作试验按钮或其他试验装置,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4.断开连续充电24h的消防应急灯具电源,使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同时用秒表开始记时;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指示灯应处于非点亮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5.使顺序闪亮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目测其光流导向应与设计的疏散方向相同。

6.使有语音指示的标志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其语音应与设计相符。

7.逐个切断各区域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分配电装置,该配电箱或分配电装置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8.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输入联动控制信号,系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与联动控制信号相对应的工作状态,并应发出联动反馈信号;对于设计有手动控制功能的系统,操作手动控制机构,使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调试

1.分别操作集中电源使其处于主电工作和应急工作状态下,观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主电显示和充电显示灯状态是否与生产企业的说明书相符。

2.操作手动应急转换控制机构,观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该电源供电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情况。

3.断开主电电源,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该电源供电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均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三)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调试

1.操作控制功能,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任何消防应急灯具从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应有相应的状态指示和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时间。

2.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的功能。

3.断开任一消防应急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间连线,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显示故障部位,故障存在期间,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与此故障无关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4.断开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使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备电工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备电工作时各种控制功能应不受影响,备电工作时间不小于应急照明持续时间的3倍,且不小于2h。

5.关闭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程序,系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按设计的联动逻辑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四)系统功能调试


1.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功能调试

(1)分别操作自带电源型系统的手动转换装置和模拟消防联动自带电源型系统的应急照明配电箱,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分别操作集中应急电源的手动转换控制装置和模拟消防联动集中电源型系统的集中应急电源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3)分别操作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转换开关和模拟消防联动集中电源型系统的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供电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集中控制型系统功能调试

(1)模拟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控制相关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消防应急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3)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控制器,使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相关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三、系统检测与维护

系统检测前应对照图纸检查工程中各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系统中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照明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及相关设备的的接线、安装位置、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系统现场检测包括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标志牌等组件的检测、系统功能测试及系统供配电检查,系统检测前要确保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检测项目

1.标志灯具的颜色、标志信息应符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要求,指示方向应与设计方向一致。

2.使用的电池应与国家有关市场准入制度中的有效证明文件相符。

3.状态指示灯指示应正常。

4.连续3次操作试验机构,观察标志灯具自动应急转换情况。

5.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检测项目

1.照明灯具的光源及隔热情况应符合要求。

2.使用的电池应与有效证明文件相符。

3.状态指示灯应正常。

4.连续3次按试验按钮,标志灯具应能完成自动转换。

5.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6.安装区域的低照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7.光源与电源分开设置的照明灯具安装时,灯具安装位置应有清晰可见的消防应急灯具标示,电源的试验按钮和状态指示灯应可方便操作和观察。


(三)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检测项目

1.检查安装场所应符合要求。

2.供电应符合设计要求。

3.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4.输出线路、分配电装置、输出电源负载应与设计相符,且不应连接与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无关的负载或插座。

5.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

6.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7.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并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

9.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四)应急照明控制器检测项目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并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3.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

4.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短路时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能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5.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有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实现主、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且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正常工作2h。

6.当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工作状态(主电、充电、故障状态,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且在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之间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7.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对本机及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

8.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强制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

9.当某一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连接线开路、短路或接地时,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和应急电源的工作。


(五)标志牌检测项目

标志牌的检测应符合本章第二节相关标志牌安装内容的要求。


(六)系统功能检测项目


1.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控制

(1)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应在正常照明中断后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2.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控制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并控制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它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3)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它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4)当系统需要根据火灾报警信号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时,应仅在接收到安全出口处设置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系统才能联动熄灭指示该出口和指向该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5)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七)系统供配电检查


1.平面疏散区域供电

(1)平面疏散区域供电应由应急照明总配电柜的主电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非人员密集场所可在多个防火分区设置一个共用应急照明配电箱,但每个防火分区宜采用单独的应急照明供电回路;

(2)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宜取自于本防火分区的备用照明配电箱;多个防火分区共用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应取自应急电源干线或备用照明配电箱的供电侧;

(3)大于2000m²的防火分区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2000m²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

(4)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层;

(5)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宜超过4000m²,地铁隧道内不应超过一个区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宜超过500m;

(6)检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①二者在同一平面层时,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放射式供电方式;

②二者不在同一平面层,且配电分支干线沿同一电缆管井敷设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方式。

(7)商住楼的商业部分与居住部分应分开,并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2.垂直疏散区域及其扩展区域的供电

(1)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其扩展区可按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考虑,并应采用垂直配灯方式;

(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扩展区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3.避难层及航空疏散场所的消防应急照明应由变配电所放射式供电。


4.消防工作区域及其疏散走道的供电

(1)消防控制室、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及蓄电池类自备电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BAS控制中心机房、电话机房、通信机房、大型计算机房、安全防范控制中心机房等在发生火灾时有人值班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楼层配电间(室)及其它火灾时无人值班的场所可不设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

(2)备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灯具,并由双电源供电。


5.灯具配电回路

(1)AC220V或DC216V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安全电压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5A;

(2)每个应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64;

(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经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配接消防应急灯具;

(4)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入及输出配电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脱扣保护装置。


6.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

(1)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2)采用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应大于5A;

(3)采用非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应大于16A。


二、系统维护管理


系统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保持系统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定期使系统进行自放电,更换应急放电时间小于30min(超高层小于60min)的产品或更换其电池;系统内的产品寿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达到寿命极限的产品应及时更换;当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小于15cd/m2时,应马上进行更换。


每月检查消防应急灯具,如果发出故障信号或不能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应及时检查电池电压,如果电池电压过低,应及时更换电池;如果光源无法点亮或有其他故障,应及时通知产品制造商的维护人员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每月检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状态;如果发现故障声光信号应及时通知产品制造商的维护人员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每季度检查和试验系统的下列功能:

1.检查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指示状态;

2.检查应急工作时间;

3.检查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控制功能。


值班人员一旦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维护、更换。除常见的灯具故障外,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


常见故障及其检查方法有:

1.主电源故障:检查输入电源是否完好,熔丝有无烧断,接触是否不良等;

2.备用电源故障:检查充电装置.电池有否损坏,连线有无断线;

3.灯具故障:检测灯具控制器、光源、电池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对此灯具故障部分及时更换;

4.回路通信故障:检查该回路从主机至灯具的接线是否完好,灯具控制器有无损坏;

5.其他故障:对于一时排除不了的故障,应立即通知有关专业维修单位,以便尽快修复,恢复正常工作。


每年检查和试验系统的下列功能:

1.除季检查内容外,还应对电池做容量检测试验;

2.试验应急功能;

3.试验自动和手动应急功能,进行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