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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火灾后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火灾事故责任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之所以这样说, 是因为用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制裁火灾事故责任者, 同样使用这个概念。从民法的意义上看, 火灾事故责任研究的是损害赔偿问题, 因此, 民法研究火灾事故责任就应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界定这个概念。火灾事故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造成火灾事故, 侵害单位或者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 所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的侵权民事责任。


这个概念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火灾事故责任是由火灾引起的责任事故。火灾, 是由于用火不当或者故意以火灾的形式所引起的灾难。用火不当引起的火灾事故, 是失火; 故意以火灾的形式引起的火灾, 是纵火。


2.火灾事故责任是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责任。这种灾难, 不是自然性的灾难, 而是一种人为的灾难, 是由于人的不当行为或者故意行为所引起灾难。在自然界, 也有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事故, 如果这种自然性的火灾事故有人为的因素, 仍然属于民法上的火灾事故。只有那些没有人为的因素所引起的火灾事故, 才不认为是民法意义上的火灾事故。例如, 堆积的媒矸石因为自燃引起的火灾, 如果是对媒矸石堆放的处理方法不当, 或者是对媒矸石自燃问题没有采取防范措施, 造成的火灾就是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 因为这里面有归责于责任人的因素, 从而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火灾事故; 如果没有人为的因素, 无法归责于责任人, 那就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没有责任人承担责任,因而是免除责任的抗辩理由。


3. 火灾责任事故要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无论是失火引起的火灾, 还是纵火引起的火灾, 虽然都发生法律责任, 但是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有的构成刑事犯罪, 如纵火构成纵火罪, 失火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火罪。以刑事责任追究的火灾责任事故和行政责任追究的火灾事故责任, 分别由刑法和行政法调整, 主要的调整方式是对行为人行为的追究, 解决的是惩罚性的责任问题。同样, 无论是失火还是纵火, 在发生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同时, 以及虽然不发生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这些行为都可以发生民事侵权责任, 行为人要承担民事侵权的责任。这种责任方式所要解决的问题, 是对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损失的救济问题, 而主要的不是对行为人的制裁——尽管这种责任方式同样具有对行为人进行经济制裁的意义。


火灾原因无法查清时,公安消防机构通常运用“排除法”来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在无其他证据明确责任划分的情况下,法院可依公平责任原则分担民事赔偿责任。


接下来介绍一则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火灾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分析在起火原因无法查清时,运用“排除法”认定火灾事故原因时,依公平责任原则分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案情事实:


2010年9月21日,陈某与吴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陈某租赁吴某库房存放灯具等货物,并约定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5.2万元等内容。此后其在租用的库房内存放了灯具及其他配件产品。2013年6月23日,陈某租用的灯具房屋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火灾烧损部分门窗、家电、灯具、灯具配件及电动自行车一辆,未造成人员伤亡。


西安市未央区公安消防大队对此起火灾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一层灯具库房内南侧,起火原因排除放火、自燃、吸烟、静电等致灾可能,但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或外来掉落火源引燃灯具纸质包装箱引发火灾的可能。”事后,双方因事故损失赔偿等发生纠纷,陈某将吴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公安消防部门运用“排除法”仍无法查明火灾事故原因的情况下,受损方主张损害赔偿的责任认定问题。


法律分析: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本案中,在火灾事故发生以后,公安消防部门作为法定的火灾原因认定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查看,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也提取了现场包括灯具残骸和电路系统在内的证据进行了分析,认定本案在起火原因的认定上,明确排除了放火、自燃、吸烟、静电等致灾可能,认定引起火灾的原因不能排除:一是为电气线路故障;二是为外来掉落火源,而该两种原因都与吴某出租的库房有关。同时,吴某出租给陈某的库房电线老化,曾多次发生短路起火。本次火灾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消防现场勘验前,吴某擅自拆除清理起火点的电线、电器闸刀等,破坏事故现场,经其制止无效后经报110出警才制止。另外,库房顶部用铁皮搭建,四周缝隙大,且与楼上吴某等人居住房屋过道相连,不能有效阻却外来物品掉入库房内。


基于上述分析,吴某出租的库房因达不到相应的设计标准而引发火灾,虽然《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书》中没有明确吴某的事故责任,但其仍应对此事故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我国《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后,人民法院适用民法的公平原则,我国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出租人(即被告)吴某对因火灾造成的承租人(即原告)陈某财物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火灾事故责任的杭辩事由

火灾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 就是指火灾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行为人提出的, 以免除侵权责任或者减轻侵权责任, 而对抗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这样的事由主要有: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引起的火灾事故, 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对造成火灾事故具有一定的原因力, 行为人也可以作为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自然原因。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事故, 没有人为的原因, 即不属于不可抗力, 但也可以对抗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冤陈侵权责任。按照古老的罗马法谚“ 不幸事件只能落在被击中者头上” , 这样的火灾事故损害, 应当由受害人承受。


3.第三人过错。无论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凡是火灾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过错所引起的, 都要由该第三人承担责任, 而不是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以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查证属实的, 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


火灾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对于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 应当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民法通则》第117条确立了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这就是全部赔偿原则, 即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以所造成的客观损失为限, 损失多少, 赔偿多少, 这种客观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是人身损害的全部赔偿原则。这两个条文规定的全部赔偿原则, 都适用于火灾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财产损害的全部赔偿原则并没有太大的争议, 主要的难点在于间接损失的赔偿, 怎样做到全部赔偿。一般认为, 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 是要对伺接损失中确定的损失给予赔偿。我认为, 间接损失的赔偿不在于是不是间接损失都要赔偿, 而是对间接损失的确定, 即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间接损失。在火灾事故责任中, 间接损失也要坚持对“可得利益”的赔偿,这就需要对可得利益的准确确定。只要确定了是可得利益的损失, 就应当赔偿。可得利益的丧失, 就是在正当情况下应当得到的财产利益由于火灾事故而没有得到。按照这样的标准确定了的间接损失, 就应当全部赔偿。人身损害的全部赔偿, 就是对火灾事故造成的侵害健康权、生命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全部给予赔偿。对于人身损害的全部赔偿, 目前在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规定, 按照规定予以赔偿即可。对于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如何进行赔偿, 应当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构成火灾事故责任的, 造成人身伤害, 对其精神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2.财产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 是损害赔偿原则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都通过财产的形式予以赔偿。对纯粹的财产损失, 应当予以财产的赔偿。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 也应当以财产的方式赔偿。对于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损害, 也还是要以财产的形式赔偿。舍此没有其他的赔偿方式。


3.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也称之为衡平原则, 就是在确定了火灾事故责任的赔偿数额以后, 在赔偿的时候, 如果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确实有限, 全部赔偿实际损失可能会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困难, 那么就可以对赔偿的数额进行衡平, 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进行赔偿, 而不至于让当事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后, 生活陷入极度的困境。在火灾事故责任中, 适用这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理由是, 火灾事故往往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 受害人的损害也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下, 一方面是造成的损害后果的极为严重, 一方面是引起火灾的侵权行为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的有限性, 因此在决定火灾损害赔偿数额时, 一定要在坚持全部赔偿原则的前提下, 适用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本原则的前提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不好, 全部赔偿会使当事人陷人生活困境。对这样的当事人如果确定必须赔偿全部损失, 则脱离了侵权损害赔偿的本来意义。必须考虑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主要是指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负担能力实际就是承受损害赔偿的能力, 与当事人的整体经济状况有关。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 按照这一原则的主旨, 确定对当事人赔偿责任的减轻程度。


火灾事故责任的赔偿范围


火灾事故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人身损害赔偿。火灾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一致的。即按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范围和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 确定具体的赔偿范围。对此, 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一般范围, 确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 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火灾事故责任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与一般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是一样的。对此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的赔偿范围进行赔偿。即按照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确定, 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如果损害的财产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的纪念物品, 还可以请求赔偿抚慰金。